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 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 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 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 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 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 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 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 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受贿罪】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 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 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 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 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 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 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 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 【违法运用资金罪】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 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 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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