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 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明知 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 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 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 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 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 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 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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