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1990 年 9 月 7 日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 年 2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0 年 11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三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第二条
录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
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一章
总
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
第二章
著 作 权
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
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
第三节
录音录像
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智力成果,包括:
第三条
演
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六章
附
第一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则
第一章
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总
则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
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
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
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
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音乐、 戏 剧、 曲 艺、 舞 蹈、 杂 技 艺 术
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 计 图、 产 品 设 计 图、 地 图、 示
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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