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 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 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 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第四条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 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 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 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 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 正当竞争行为; (四)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 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五)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容的准确 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技术发展与治理 第五条 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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