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1 晚上11:04 2024年09月01日 星期日 首页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晚上好! 学习新时代 [ 中文版 ] [ English ] 机构设置 法院资讯 权威发布 公报 审判业务 法院建设 办事服务 公众互动 登录邮箱系统 巡回法庭 请 驻 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28 10:15:17 字号: 指导性案例194号 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微信号/社交媒体账号/非法获取/合理处理 裁判要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通过具有智能群发、添加好友、建立讨论群组等功能 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 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未具备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 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份,被告人熊昌恒邀集被告人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一起从事贩卖载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成品微信 动,因缺乏经验,在此期间获利较少。为谋取更多利益,2020年9月底,被告人熊昌恒、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共同出资在网 叫“微骑兵”的软件(一款基于电脑版微信运行拥有多开、多号智能群发、加人、拉群、退群、清粉的营销软件),用于非法添 制作成品微信号予以贩卖。2020年10月份,被告人熊昌恒的朋友秦英斌(在逃)投入5万元(占股百分之四十),熊昌恒投入2万 之二十),被告人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分别投入一定数量的电脑及手机(分别占股百分之十),被告人范佳聪未投资(占股 百分之五的股份收益用于公司日常开支。后结伙共同购置办公桌、电脑、二手手机等物品,租赁江西省丰城市河洲街道物华路玲 立了“丰城市昌文贸易公司”。由秦英斌负责对外采购空白微信号、销售成品微信号。被告人熊昌恒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并负责 被告人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范佳聪与聘请的公司员工均直接参与,用“微骑兵”软件非法制作成品微信号。制作好的成品 斌高价卖出,从中非法获取利益。 2021年1月,被告人熊昌恒、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范佳聪与秦英斌结伙,在贩卖成品微信号的同时,通过网上购买的方 他人求职信息(含姓名、性别、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后,将求职人员的信息分发给公司工作人员。以员工每添加 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384431.html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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