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 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 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 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 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 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 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 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 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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