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1 晚上10:31 2024年09月01日 星期日 首页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晚上好! 学习新时代 [ 中文版 ] [ English ] 机构设置 法院资讯 权威发布 公报 审判业务 法院建设 办事服务 公众互动 登录邮箱系统 巡回法庭 请 驻 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0-16 16:30:01 字号: 指导案例143号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 名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网络侵权/微信群/公共空间 裁判要点 1.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 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 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0条、第22条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世达公司)、黄晓兰诉称:黄晓兰系兰世达公司员工,从事机器美容美甲业 月17日以来,被告赵敏一直对二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谩骂,称黄晓兰有精神分裂,污蔑兰世达公司的仪器不 户,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进行散布,造成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生意受损,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对二原告赔礼道歉, 义区X号张贴公告、北京当地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赔偿原告兰世达公司损失2万元;三、赔偿二 慰金各5千元。 被告赵敏辩称:被告没有在小区微信群里发过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只与邻居、好朋友说过与二原告发生纠纷的事情,且此事 大。兰世达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非被告一人认为,其他人也有同感。原告的美容店经常不开,其损失与被告无关。故请求 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兰世达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一层开有一家美容店,黄晓兰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2017年1月17 赵敏陪同住小区的另一业主到该美容店做美容。黄晓兰为顾客做美容,赵敏询问之前其在该美容店祛斑的事情,后二人因美容服 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263601.html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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