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2023年02⽉24⽇ 15:00 来源: 中国⽹信⽹
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令
第13号
⾏。
《个⼈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已经2023年2⽉3⽇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23年6⽉1⽇起施
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
2023年2⽉22⽇
个⼈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第⼀条 为了保护个⼈信息权益,规范个⼈信息出境活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个⼈信息处理者通过与境外接收⽅订⽴个⼈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以下简称标准合同)的⽅式向中华⼈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信息,
适⽤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订⽴标准合同的⽅式开展个⼈信息出境活动,应当坚持⾃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信
息跨境安全、⾃由流动。
第四条 个⼈信息处理者通过订⽴标准合同的⽅式向境外提供个⼈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处理个⼈信息不满100万⼈的;
(三)⾃上年1⽉1⽇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信息不满10万⼈的;
(四)⾃上年1⽉1⽇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信息不满1万⼈的。
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家⽹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信息通过订⽴标准合同的⽅式向境外提供。
第五条 个⼈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个⼈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处理个⼈信息的⽬的、范围、⽅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出境个⼈信息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个⼈信息出境可能对个⼈信息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境外接收⽅承诺承担的义务,以及履⾏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等能否保障出境个⼈信息的安全;
(四)个⼈信息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法利⽤等的风险,个⼈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五)境外接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对标准合同履⾏的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个⼈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项。
第六条 标准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附件订⽴。国家⽹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附件进⾏调整。
个⼈信息处理者可以与境外接收⽅约定其他条款,但不得与标准合同相冲突。
标准合同⽣效后⽅可开展个⼈信息出境活动。
第七条 个⼈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效之⽇起10个⼯作⽇内向所在地省级⽹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标准合同;
(⼆)个⼈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个⼈信息处理者应当对所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条 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的,个⼈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标准合同,并
履⾏相应备案⼿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