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1 晚上11:04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的微信号,赚约10元不等佣金的奖励方法,让员工谎称自己是“公共科技传媒”的工作人员,并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以刷 让求职者添加“导师”的微信,招揽被害人进群,致使部分被害人上当受骗。 经营期间,被告人熊昌恒、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范佳聪与秦英斌在支付工资及相关开支后,其获得的分红款共计人民 各自所占股份份额予以分配。具体获利数额如下:被告人熊昌恒5.8万余元,被告人熊昌林2.9万余元、被告人熊恭浪2.9万余元、 2.9万余元、被告人范佳聪1.4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以(2021)赣0981刑初3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昌恒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熊昌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熊恭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熊昌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 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范佳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 佳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5万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熊昌恒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8万元、被告人熊昌林 民币2.9万元、被告人熊恭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被告人熊昌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扣押 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熊昌恒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出资购买空白微信号和一款智能群发、加人、拉群的营销软件, 买他人求职信息等方式,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制作成品微信号出售或者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并从中获利,情 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不愿该信息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 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如属于公民隐私类信息或泄露后可能会产生极其不良后果的信息,不仅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 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微信不仅作为一种通讯 备社交、支付等功能。微信号和手机实名绑定,与银行卡绑定,和自然人一一对应,故微信号可认为是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违法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违背了该信息公开的目的或者明显改变其用途,该信息被进一步利用后危及 产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上,各被告人在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及授权的前提下,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号并转卖牟利,或者非法处理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 信息陷入泄露、失控风险,并从中获取巨额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王跃华、胡一波、李鸾芳) 相关报道 指导性案例229号: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27号: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 指导性案例226号: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指导性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 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 指导性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 指导性案例221号: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 指导性案例220号: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中国政府网 | 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384431.html 中国人大网 | 中国政协网 | 中国法院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2/3

Select target paragrap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