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
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
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
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