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
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
罚。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
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
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
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
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
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