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 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 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罪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 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 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 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 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 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 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 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 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 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 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 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 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 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 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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