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 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 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逃税罪】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 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 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 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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