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
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
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
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
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
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
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
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
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考试作弊罪】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
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
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
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