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 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 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 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 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 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 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 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 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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