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 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 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 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 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 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 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 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 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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