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1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
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
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
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
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
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
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
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
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第二十二条
权利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
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
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
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
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
(一)主要是 利 用 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 的 物
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如果是合作作
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
品,截止 于 最 后 死 亡 的 作 者 死 亡 后 第 五 十 年 的
责任的工 程 设 计 图、 产 品 设 计 图、 地 图、 示 意
12 月 31 日.
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 社、 期 刊 社、 通 讯 社、 广 播 电 台、
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著
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 (署名
权除外) 由 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 享 有 的 职 务 作
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
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本法第十条第
一款第五项至��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
十年,截 止 于 作 品 首 次 发 表 后 第 五 十 年 的 12 月
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 后 五 十 年 内 未 发 表 的,
确约定 或 者 没 有 订 立 合 同 的, 著 作 权 属 于 受 托
本法不再保护.
人.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
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本
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
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
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
第二十条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
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
发表权的侵犯.
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
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
— 12 —
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
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第二十四条
权利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