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 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 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 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 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 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 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 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 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 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 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 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 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 环境。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 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 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互认。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2-

Select target paragrap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