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
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
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
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
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
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
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
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
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
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
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
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
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
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
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
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
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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