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1 晚上9:41 2024年09月01日 星期日 首页 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晚上好! 学习新时代 [ 中文版 ] [ English ] 机构设置 法院资讯 权威发布 公报 审判业务 法院建设 办事服务 登录邮箱系统 公众互动 巡回法庭 请 驻 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 播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20 17:12:18 字号: 指导性案例223号 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侵权行为地 裁判要点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 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龙以被告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 络传播权为由,向其住所地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马某以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 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秦皇岛市为原告住所地 地或被告住所地为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冀03知民初27号民事裁定,驳回马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马某 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冀民辖终66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 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不当,遂报请最高人民法 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 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 对一般民事权利实施的侵权行为。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 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421192.html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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