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 核、数据安全、个⼈信息保护、反电信⽹络诈骗、应急处置等管理 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 约,完善服务协议,依法依约履⾏管理责任,以显著⽅式提⽰深度 合成服务技术⽀持者和使⽤者承担信息安全义务。 第九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基于移动电话号码、⾝份证件 号码、统⼀社会信⽤代码或者国家⽹络⾝份认证公共服务等⽅式, 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者进⾏真实⾝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进⾏ 真实⾝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 技术或者⼈⼯⽅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者的输⼊数据和合成结果进 ⾏审核。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健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 特征库,完善⼊库标准、规则和程序,记录并留存相关⽹络⽇志。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处 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 相关深度合成服务使⽤者依法依约采取警⽰、限制功能、暂停服 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利 ⽤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 取辟谣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的⽤户申诉和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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