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
核、数据安全、个⼈信息保护、反电信⽹络诈骗、应急处置等管理
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
约,完善服务协议,依法依约履⾏管理责任,以显著⽅式提⽰深度
合成服务技术⽀持者和使⽤者承担信息安全义务。
第九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基于移动电话号码、⾝份证件
号码、统⼀社会信⽤代码或者国家⽹络⾝份认证公共服务等⽅式,
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者进⾏真实⾝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进⾏
真实⾝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
技术或者⼈⼯⽅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者的输⼊数据和合成结果进
⾏审核。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健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
特征库,完善⼊库标准、规则和程序,记录并留存相关⽹络⽇志。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处
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
相关深度合成服务使⽤者依法依约采取警⽰、限制功能、暂停服
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利
⽤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
取辟谣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的⽤户申诉和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