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1 晚上9:53 2024年09月01日 星期日 首页 指导性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晚上好! 学习新时代 [ 中文版 ] [ English ] 机构设置 法院资讯 权威发布 公报 审判业务 法院建设 办事服务 公众互动 登录邮箱系统 巡回法庭 请 驻 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 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20 17:13:20 字号: 指导性案例224号 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举证责任 裁判要点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 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案外人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图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 Images”品牌图片,且某美图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以下 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4张上述品牌图片。某美图像公司遂以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庐蜂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 为支持其诉请,某美图像公司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等证据,涉案图片上有“getty Images®”内容的 业公司抗辩认为,涉案图片水印右上角为商标注册标记“®”,不是表明创作者身份的作者署名,水印下方另有摄影师署名和其 示图片著作权属于作者而不是某美图像公司或G*公司。某庐蜂业公司还就涉案图片权属问题通过电子邮件询问G*公司,得到的答 片由摄影师投稿,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后向摄影师支付版税,但摄影师保留图片的著作权。某庐蜂业公司据此认为,因 权,G*公司、某美图像公司均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某美图像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津03知民初73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庐蜂业公司赔偿某美图像公司经 开支共计8000元;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庐蜂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 (2020)津民终3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庐蜂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 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421202.html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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