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 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Where the requested information is not produced or acquired by the requested agency within its respective authority, the requested agency shall, in addition to explaining the situation, pass to other able agencies and notify the applicant if affirming that other government agencies produced or acquired the information within its respective authority. 第四章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Chapter 4 Restrictions on Publication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rticle 18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 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 制、禁止公開者。 二、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 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 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 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 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 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 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 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 不在此限。 八、 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 虞者。 九、 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 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 或提供之。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s follows shall be restricted from 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or provision: 1. Classified by law as national secrets, required to maintain confidentiality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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