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
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
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
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
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
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
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
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第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
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
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
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
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
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
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
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
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
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
酬。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
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
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
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
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
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
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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