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 相关监督管理⼯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职责 负责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作。 地⽅⽹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治 理和相关监督管理⼯作。地⽅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职 责负责本⾏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作。 第四条 提供深度合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和伦理道德,坚持正确政治⽅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促进深度 合成服务向上向善。 第五条 ⿎励相关⾏业组织加强⾏业⾃律,建⽴健全⾏业标准、 ⾏业准则和⾃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 持者制定完善业务规范、依法开展业务和接受社会监督。 第⼆章 ⼀般规定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利⽤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 布、传播法律、⾏政法规禁⽌的信息,不得利⽤深度合成服务从事 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 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政法规禁⽌的活动。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使⽤者不得利⽤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 制、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基于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发布的 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互联⽹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发布的新闻信 息。 第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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