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 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 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 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6〕11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后尚未终审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Seleccionar párrafo de destino3

Conectar a un párrafo
Connect to an entity
Disable highlights
Añadir a la tabla de contenid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