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
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
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
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6〕11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后尚未终审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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