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 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 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 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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